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更(一)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更(一)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1年度上更(一)字第68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志澄 律師
林美伶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7號,中華民國90年5月16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陳國文法官邱瑞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