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上字第438號上訴人梅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 律師
李平義 律師被上訴人昌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正順 律師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5月1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林麗玲法官吳麗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