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3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經本院89年度重訴字第197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重上字第10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莊珮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書記官吳建德┌───────────────────────────────────┐│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貳拾壹萬陸仟元││├────────┼──────────────┼───────────┤│鑑定費用│柒萬捌仟柒佰伍拾元││├────────┼──────────────┼───────────┤│第一審郵費│壹仟參佰陸拾元│聲請人誤計為2,806元│├────────┴──────────────┴───────────┤│合計:貳拾玖萬陸仟壹佰壹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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