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易字第1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108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世昌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70號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8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法第372條規定「第367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次按上訴書狀應敘述之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又理由是否具體,則屬第二審法院審查之範圍,不在命補正之列,亦即上訴書狀已記載理由,並有具體之敘述時,其上訴既屬合法,第二審法院固應就其理由之是否可取,為實體之審理及判斷;如認其上訴書狀雖記載理由,但並未具體敘述時,則無須再命補正,可逕認其上訴不合法,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47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世昌(下稱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之上訴狀所載理由略稱:被告在網路上找到許多相關研究及判例,此證實無論採用何種尿液檢驗法皆無法完全排除其他葯物干擾之可能,而被告罹患鼻咽癌第四期,平常有10數種葯物交互服用,記不清101年5月8日服用那些葯物,惟可肯定當時並無吸食安非他命毒品,又被告之前服用之吐寧、柔他益等葯物會造成偽陽性反應,為此請諭知被告無罪云云。
四、本院查:㈠本件被告因不服臺灣臺中地方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向原
審法院具狀提出上訴理由書狀敘明上訴理由,則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條文、立法修正理由及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由本院審查其提出之上訴理由是否具體,倘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無須再命其補正,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判決駁回之,合先敘明。
㈡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為被告有原判決犯罪事實欄所載犯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等情,係以被告於101年5月8日19時55分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偵查隊員警採集其尿液送請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為初步篩檢,並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為確認檢驗之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可待因及嗎啡部分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甲基安非他命之濃度為804ng/ml,超出法定閾值標準500ng/ml)等情,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5月18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尿液採證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各1份等證據資料而為論斷。原審並詳細說明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所辯如何不可採信,乃認被告空言否認上開犯行,要無足採。核原審所為論斷說明,俱有卷存證據資料足供稽考,從形式上觀察,其證據證明力之判斷並無違背經驗、論理法則之情形存在。
五、綜上,被告所提之上訴理由,要非屬所謂之具體理由,即被告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具體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件上訴不合法定上訴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文廣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房柏均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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