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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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減縮地上權權利範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78號上訴人 陳正義
陳澄雄 陳介一 陳玉英 陳瑞瑛 夏勵枋 夏妍錞 陳建州 陳建志 被上訴人 王世琦
黃英豪 黃英峯 黃秀娟 黃秀玲 余涂彩花 余仲凱 余佳怡 余佳玲 余治旻 陳阿滿 余秀慧 余承鴻 陳余美雲 余月麗 余月華 蔡雲龍 李明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縮地上權權利範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捌拾叁萬玖仟叁佰伍拾陸元【計算式:163,388元(公告現值)×《97.98-50》平方公尺=7,839,356元;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研討結論參照】,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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