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小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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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小字第166號
原   告  余武雄
被   告  余耀爨
       余鈞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余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下午三時
四十五分在本院宜蘭簡易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七日內向本院
說明(繕本逕寄被告)原告持本院一百年度訴字第五號判決分割
共有物事件向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是否主
張屬於「與原持分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且屬於有償者」,何
以主張係屬於有償案件,而由 余陳月鳳 及被告二人任土地增值稅
之納稅義務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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