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小調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442號

聲請人 謝明成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凱迪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

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

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

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

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

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

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

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提出民事起訴狀乙份,並於該狀記載兩造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等足資特定本件當事人之資料,且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載明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元)。

三、聲請人應以上開請求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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