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他調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他調簡字第2號

上訴人 鄭進興

被上訴人 何秉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20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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