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7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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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775號
原告 林寬榮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宇國際有限公司、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 李榆晴 即恩居百貨商行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0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