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昱樹選任辯護人江燕鴻律師
梁郁翎律師被告 施彥綸 選任辯護人 刑建緯 律師
鄭謙瀚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危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3356號、105年度偵字第1853、2793、7129、12033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思大
法官楊萬益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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