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39號被告 賴昱樹 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 律師
梁郁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危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3356號、105年度偵字第1853、2793、7129、12033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3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思大
法官楊萬益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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