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81號聲請人 王孟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日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林日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並應陳報其之合法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