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388號聲請人 賴渙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佳綺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本票是否確實有向發票人現實提示?若有,其正確之提示日期為何?(按依票據法第69條第1項之規定「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2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復按票據法第85條第1項之規定「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即遵期提示),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上開規定依票據法第124條於本票準用之,是以提示本票為執票人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之一,若未向發票人提示本票,即因形式要件欠缺而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即無由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本院於105年10月18日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惟聲請人具狀補正之提示日為105年10月18日,惟其時本票已到院而不可能向發票人提示,故其顯為錯誤之提示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