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76號上訴人 王建智 訴訟代理人 許勝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唐基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1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3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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