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8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8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80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隆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637、6176、6363、75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文隆明知 劉昌碾 所持有之筆記型電腦
1臺及DVD播放器1臺係於民國99年4月12日凌晨3時許,在屏東縣○○鄉○○村○○路○○○號處竊取而來之贓物,竟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同月13日下午6時許,在屏東縣○○鄉○○村○○路○○○號B7室內,收受上開筆記型電腦及DV
D播放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前段、第307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之民國99年12月23日死亡乙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陳茂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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