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6年度雄秩字第872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6
年11月9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0960029547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6年11月3日16時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街○○號6樓愛迪亞賓館606室。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以新臺幣3,500元之代價與
男子 林明 承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 林明承 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現場紀錄及照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