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補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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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消債補字第665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86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劉燕媚~g2;附表一:
┌───────────────────────────┐│㈠台端係因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而協商不成立,應補正積極││協商之事證。│├───────────────────────────┤│㈡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㈢預納郵費新臺幣10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