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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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5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明興 、 李名芳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台端本件聲請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玖仟零捌拾玖元,其應繳之聲請費為新臺幣貳仟元,台端已繳新臺幣伍佰元,尚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二、相對人李明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名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