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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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8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嘉銘選任辯護人賴宜孜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偵緝字第212號、100年度偵字第6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嘉銘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
0年8月26日執行羈押及同年11月26日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因本件尚未審結,相關細節有待釐清,上開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01年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蕭文學
法官吳芙如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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