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88號原告 呂國光 即反訴被告7樓
呂國成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 律師被告 康正瓊 即反訴原告10樓.訴訟代理人 李國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系爭建物興建相關資料有再予調查之必要,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