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496號聲請人 林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張金助 於民國84年8月4日死亡,聲請人與訴外人 張育三張玉真張玉芬張筌雅 係其繼承人,經前開繼承人就張金助所遺留之證券號碼為84X0000000之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協議由聲請人繼承。因聲請人於86年8月15日遺失前開股票,爰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張金助已於84年8月4日死亡,張金助所遺留之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經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繼承,凡此固有戶籍謄本及股票分配協議書在卷可稽。惟本件聲請狀附表所載系爭股票之股數為235股,該股票分配協議書所載之分配股數則為467股,致本院無從認定系爭股票之股數究竟為何?本院遂於100年12月7日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股票掛失通知書、及釋明請求之股數為何?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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