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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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為榮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宥騏
       巫政陞
       黃麟鈞
       黃唯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炫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5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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