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182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林彥甫
被 告 董佩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叁仟陸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收取新臺幣陸佰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