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為榮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宥騏
巫政陞
黃麟鈞
黃唯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美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