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37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七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寅○○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寅○○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宅急 便託運單之配送聯上之「丑○○○」署名壹枚、「子○○」署名壹枚、「林 容婉 」署名肆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寅○○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間起至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止,任職大新電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新公司)位於高雄市○○區○○○路○○○號門市之店員,於九十三年一月間某日起,將前往上址消費之丑○○○、子○○、癸○○○、壬○○、乙○○、甲○○、丁○○、巳○○、己○○、卯○○、丙○○、辛○○、庚○○等十三人交付信用卡結帳時,趁機記下上開丑○○○等十三人信用卡欄檢碼(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上數字之末三碼),再依據簽帳單資料抄錄上開丑○○○等十三人持卡人姓名、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期間等資料後,隨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在大新公司前開門市,利用該處之電腦連接網際網路,至設於台北縣新莊市○○路○○○巷十九之一號之「巧可香水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巧可公司)所設置之線上購物網站(網址:http//www.1976.com.tw、信用卡收單銀行係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收付),未經上開丑○○○等十三位持卡人之同意或授權,偽以附表
一、二所示之「丑○○○」、「子○○」、「黃金鈴」、「 林容婉 」之名義為訂購人向巧可公司訂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並虛偽填寫「丑○○○」、「子○○」、「黃金鈴」、「林容婉」及附表一、二所示之丑○○○等十三位持卡人之姓名、信用卡之欄檢碼、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期間等資料於前揭網站上之申購網頁之電磁紀錄而偽造私文書,並傳送至巧可公司予以行使,致使巧可公司不知寅○○非持卡人本人或得授權之人,而陷於錯誤,將寅○○所訂購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交付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速達公司)以宅急便投遞至寅○○指定之高雄市○○○路○○○號三樓、高雄市○○路與凱旋路口之上光眼鏡行、高雄市○○區○○路○○○號等處,足生損害於「丑○○○」、「子○○」、「黃金鈴」、「林容婉」、附表一、二所示之丑○○○等十三位持卡人,以及信用卡發卡及收單銀行對於信用卡控管及巧可公司對電子商務管理之正確性。而附表一所示之物品,除編號七寄送至高雄市○○○路○○○號,由不知情之房東戊○○以「戊○○」名義代為簽收外,其餘編號一及六寄送至高雄市○○路與凱旋路口之上光眼鏡行、高雄市○○區○○路○○○號等處後,由寅○○在宅急便託運單之配送聯偽簽「丑○○○」、「子○○」或「林容婉」之署名(詳如附表一所示),以表示「丑○○○」、「子○○」及「林容婉」之人已收取訂購之物品,而持之交回統一速達公司而連續行使該等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丑○○○」、「子○○」、「林容婉」,以及統一速達公司對於投遞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嗣前揭信用卡真正持有人丑○○○、庚○○、 王柏翔 等人向發卡銀行表示未有上述之消費,經巧可公司負責人辰○○報警處理,為警循線偵悉上情。
二、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寅○○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即巧可公司負責人辰○○之指訴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即出租高雄市○○區○○里○○○路○○○號三樓予被告之房東戊○○,以及證人即遭盜刷信用卡之丑○○○、王柏翔、巳○○、庚○○證述明確,並有被告詐得物品照片三十九幀、執行搜索扣押照片三幀、出貨單八紙、宅急便送貨單七紙、特約商店扣款通知函三紙、持卡人聲明書三份、中國信託EDC商店簽單調閱明細表三紙、盜刷時間卡號一覽表一份,以及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一紙附卷可稽,而堪認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右揭連續詐欺及連續行使偽造文書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電磁紀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定有明文,是電磁紀錄雖為無體物,仍為偽造文書罪之客體。本案被告於右揭時、地連線上網至巧可公司訂購網站後,未經附表一、二所示之持卡人之授權或同意,連續偽以「丑○○○」、「子○○」、「黃金鈴」、「林容婉」之名義為訂購人向巧可公司訂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並虛偽填寫附表一、二所示之持卡人之姓名、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期間等資料於前開網路申購書之電磁紀錄而偽造私文書,並傳送至巧可公司予以行使,表示該等訂購人分別以前述持卡人之信用卡加以購物,而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嗣並致巧可公司不知被告並非持卡人本人或得授權之人,陷於錯誤,而將所訂購之物品出售並交付寄送至被告指定之處所,再由巧可公司配合之收單銀行轉知發卡銀行付款後,擬自遭冒名刷卡購物之信用卡持卡人帳戶扣款,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持卡人、各發卡銀行及收單銀行對於信用卡帳務管理之正確性及巧可公司對於電子商務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而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詐欺取財既遂及未遂罪。又被告於其訂購之物品寄至其所指定處所時,偽簽「丑○○○」、「子○○」及「林容婉」之署名而表示「丑○○○」、「子○○」及「林容婉」已收取寄送之前揭物品,並持之交回統一速達公司而連續行使該等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丑○○○」、「子○○」、「林容婉」及統一速達公司,而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以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詐欺取財既遂及未遂罪。又偽造「丑○○○」、「子○○」及「林容婉」署名之行為,乃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而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以及七次詐欺取財既遂、二十次詐欺取財未遂之行為,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連續詐欺取財既遂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連續詐欺取財既遂罪、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漏未將附表二編號一、二、四、十一、十七、十八部分,一併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該部分與本案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不思憑一己之力,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財物,竟貪圖小利連續冒用他人信用卡購物之次數達二十七次(其中七次成功,二十次未成功),獲取不法財物及財產上利益合計四萬四千五百八十元,危害信用卡之交易安全,惟念及被告 素行 尚稱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佐,而本件被告盜刷信用卡之犯罪所得不多,並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同年四月六日、同年五月四日,分別與丁○○、 黃楊秀香 、 王伯翰 、辰○○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四份附卷足參,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顯有悔意等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全國前案記錄表一份在卷,其因年輕識淺,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另被告在宅急便託運單之配送聯上之「丑○○○」署名一枚、「子○○」署名一枚、「林容婉」署名四枚,均係被告所偽造,且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爰均併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高增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詐欺取財既遂部分:
┌─┬────┬────┬───────┬─────┬───────┬───────┐│編│犯罪│偽稱之購│詐購物品之│詐得金額│冒用信用卡之│送貨日期、地點││號│時間│買者姓名│名稱及數量│(新台幣)│持有人及卡號│及偽造之署名│├─┼────┼────┼───────┼─────┼───────┼───────┤│一│九十三年│丑○○○│①BurberryBab│六千五百六│丑○○○│九十三年一月二│││一月二十││yTouch香水│十元│00000000xxxxxx│十七日│││六日十四││一瓶││xx(詳卷)│高雄市○○○路│││時二分許││②J'adore香水│││二六八號三樓│││││一瓶││││││││③GucciRush香│││在宅急便託運單│││││水一瓶│││之配送聯偽造「│││││④IsseyMiyake│││丑○○○」署名│││││香水一瓶│││一枚│││││⑤212香水一瓶││││││││⑥CKTruth香││││││││水一瓶││││├─┼────┼────┼───────┼─────┼───────┼───────┤│二│九十三年│子○○│①Dunhill香水│三千五百六│子○○│九十三年一月二│││一月二十││一瓶│十元│00000000xxxxxx│十七日│││七日十六││②法拉利跑車香││xx(詳卷)│高雄市○○○路│││時三十六││水一瓶│││二六八號│││分許││③TommyTGirl││││││││香水一瓶│││宅急便託運單之││││││││配送聯偽造「黃││││││││金桔」署名一枚│├─┼────┼────┼───────┼─────┼───────┼───────┤│三│九十三年│林容婉│①MatMale香│六千零六十│王柏翔│九十三年二月二│││二月一日││水一瓶│元│00000000xxxxxx│日│││十二時五││②萬保龍男性香││xx(詳卷)│高雄市○○路與│││十八分許││水一瓶│││凱旋路口之上光│││││③StellaMcCar│││眼鏡行│││││tney香水一││││││││瓶│││宅急便託運單之│││││④212男性香水│││配送聯偽造「林│││││一瓶│││容婉」署名一枚│││││⑤VivienneWes││││││││twoodBoudo││││││││irvu香精一瓶││││││││⑥JsseyMiyake││││││││香水一瓶││││├─┼────┼────┼───────┼─────┼───────┼───────┤│四│九十三年│林容婉│①WhiteShe香│八千五百六│丁○○│九十三年二月三││││二月二日││水一瓶│十元│00000000xxxxxx│日││││十三時五││②VivienneWes││xx(詳卷)│高雄市○○○路││││十一分許││tWoodLiber│││二六八號│││││││tine香水一瓶││││││││││③ArmaniMania│││││││││香水一瓶│││││││││④CKCrave慾望│││││││││鑰匙一包│││││││││⑤AccaKappa身│││││││││體乳一瓶│││││││││⑥AccaKappa沐│││││││││浴乳一瓶│││││││││⑦AccaKappa古│││││││││龍水一瓶│││││││││⑧一生水體乳一│││││││││瓶││││├─┼────┼────┼───────┼─────┼───────┼───────┤│五│九十三年│林容婉│①Stella身體│二千八百六│丁○○│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月六日││乳一瓶│十元│00000000xxxxxx│六日││││十五時二││②BurberryBab││xx(詳卷)│高雄市左營區富││││十二分許││yTouch沐浴│││國路一五○號│││││乳一瓶││││││││③BurberryBab│││宅急便託運單之│││││yTouch身體│││配送聯偽造「林│││││乳液一瓶│││容婉」署名一枚│├─┼────┼────┼───────┼─────┼───────┼───────┤│六│九十三年│林容婉│①AccaKappa│九千七百十│丙○○│九十三年二月六│││二月十五││身體乳一瓶│元│00000000xxxxxx│日│││日十八時││②AccaKappa││xx(詳卷)│高雄市苓雅區四│││三分許││沐浴精一瓶│││維一路二六八號│││││③DarkkarNior││││││││香水一瓶│││宅急便託運單之│││││④YSLBabyDol│││配送聯偽造「林│││││l香水一瓶│││容婉」署名一枚│││││⑤BlueMat香精││││││││一瓶││││││││⑥YellowJean││││││││香水一瓶││││││││⑦Carharel香││││││││水一瓶││││││││⑧D&G男性香水││││││││一瓶││││││││⑨D&G女性香水││││││││一瓶││││├─┼────┼────┼───────┼─────┼───────┼───────┤│七│九十三年│林容婉│①DollyGirl│七千二百七│辛○○│九十三年二月二│││二月二十││香水一瓶│十元│00000000xxxxxx│十二日│││一日十八││②BurberryTou││xx(詳卷)│高雄市苓雅區四│││時二十四││ch男性香水│││維一路二六八號│││分許││一瓶││││││││③YSLBabyDol│││由寅○○房東李│││││l身體乳一瓶│││ 石祥 代為簽收,│││││④AnnaSui身│││,而未偽造任何│││││體乳一瓶│││署名或文書│││││⑤寶格麗香精一││││││││組││││││││⑥212男性香水││││││││一瓶││││└─┴────┴────┴───────┴─────┴───────┴───────┘附表二:詐欺取財未遂部分:
┌─┬────┬────┬───────┬────────┬────┬───────┐│編│犯罪時間│偽稱之購│冒用信用卡之│詐購物品之│詐得│備註││號││買者姓名│持有人及卡號│名稱及數量│金額││├─┼────┼────┼───────┼────────┼────┼───────┤│一│九十三年│丑○○○│不詳│無│無│刷卡授權失敗│││一月二十│││││(未經聲請簡易│││六日十三│││││判決處刑)│││時四十二││││││││分許││││││├─┼────┼────┼───────┼────────┼────┼───────┤│二│九十三年│子○○│不詳│無│無│刷卡授權失敗│││一月二十│││││(未經聲請簡易│││七日十六│││││判決處刑)│││時二分許││││││├─┼────┼────┼───────┼────────┼────┼───────┤│三│九十三年│黃金鈴│癸○○○│無│無│刷卡授權失敗│││一月三十││00000000xxxxxx││││││日十四時││xx(詳卷)││││││二十五分││││││││許││││││├─┼────┼────┼───────┼────────┼────┼───────┤│四│九十三年│黃金鈴│不詳│無│無│刷卡授權失敗│││一月三十│││││(未經聲請簡易│││日十四時│││││判決處刑)│││五十七分││││││││許││││││├─┼────┼────┼───────┼────────┼────┼───────┤│五│九十三年│黃金鈴│癸○○○│無│無│刷卡授權失敗│││一月三十││00000000xxxxxx││││││日十五時││xx(詳卷)││││││一分許││││││├─┼────┼────┼───────┼────────┼────┼───────┤│六│九十三年│黃金鈴│壬○○│無│無│刷卡授權失敗│││一月三十││00000000xxxxxx││││││日十五時││xx(詳卷)││││││十二分許││││││├─┼────┼────┼───────┼────────┼────┼───────┤│七│九十三年│黃金鈴│ 黃景元 │無│無│刷卡授權失敗│││一月三十││00000000xxxxxx││││││日十五時││xx(詳卷)││││││三十一分││││││││許││││││├─┼────┼────┼───────┼────────┼────┼───────┤│八│九十三年│林容婉│ 簡伊雪 │無│無│刷卡授權失敗│││二月六日││00000000xxxxxx││││││十三時八││xx(詳卷)││││││分許││││││├─┼────┼────┼───────┼────────┼────┼───────┤│九│九十三年│林容婉│己○○│無│無│刷卡授權失敗│││二月六日││00000000xxxxxx││││││十五時十││xx(詳卷)││││││一分許││││││├─┼────┼────┼───────┼────────┼────┼───────┤│十│九十三年│林容婉│丁○○│無│無│刷卡授權失敗│││二月六日││00000000xxxxxx││││││十五時十││xx(詳卷)││││││八分許││││││├─┼────┼────┼───────┼────────┼────┼───────┤│十│九十三年│林容婉│不詳│無│無│刷卡授權失敗││一│二月六日│││││(未經聲請簡易│││十五時二│││││判決處刑)│││十六分許││││││├─┼────┼────┼───────┼────────┼────┼───────┤│十│九十三年│林容婉│丁○○│無│無│刷卡授權失敗││二│二月六日││00000000xxxxxx││││││十九時十││xx(詳卷)││││││一分許││││││├─┼────┼────┼───────┼────────┼────┼───────┤│十│九十三年│林容婉│卯○○│無│無│刷卡授權失敗││三│二月十五││00000000xxxxxx││││││日一時二││xx(詳卷)││││││十七分許││││││├─┼────┼────┼───────┼────────┼────┼───────┤│十│九十三年│林容婉│丁○○│無│無│刷卡授權失敗││四│二月十五││00000000xxxxxx││││││日二時許││xx(詳卷)││││├─┼────┼────┼───────┼────────┼────┼───────┤│十│九十三年│林容婉│卯○○│無│無│刷卡授權失敗││五│二月十五││00000000xxxxxx││││││日二時四││xx(詳卷)││││││分許││││││││││││││├─┼────┼────┼───────┼────────┼────┼───────┤│十│九十三年│林容婉│巳○○│無│無│刷卡授權失敗││六│二月十五││00000000xxxxxx││││││日二時七││xx(詳卷)││││││分許││││││││││││││├─┼────┼────┼───────┼────────┼────┼───────┤│十│九十三年│林容婉│不詳│無│無│刷卡授權失敗││七│二月十六│││││(未經聲請簡易│││日十六時│││││判決處刑)│││二十三分││││││││許││││││├─┼────┼────┼───────┼────────┼────┼───────┤│十│九十三年│林容婉│不詳│無│無│刷卡授權失敗││八│二月十九│││││(未經聲請簡易│││日十三時│││││判決處刑)│││二十九分││││││││許││││││├─┼────┼────┼───────┼────────┼────┼───────┤│十│九十三年│林容婉│丙○○│無│無│刷卡授權失敗││九│二月十九││00000000xxxxxx││││││日十五時││xx(詳卷)││││││十六分許││││││├─┼────┼────┼───────┼────────┼────┼───────┤│二│九十三年│林容婉│庚○○│①MarcJacob一│五千七百│九十三年三月一││十│二月二十││00000000xxxxxx│瓶│七十元│日│││六日十一││xx(詳卷)│②純香精││高雄市苓雅區四│││時二十五│││③Escada香水一││維一路二六八號│││分許│││瓶││授權成功但貨品││││││④AnnaSui香水││尚未寄出││││││一瓶││││││││⑤Chris香水一瓶││││││││⑥MAT淡香精一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