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0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難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陳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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