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2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6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敏蕙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7年3月1日┌────────────────────────────────────────┐│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7年度司票字第12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3年7月20日│23,6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524518││├──┼──────┼───────┼────┼────────┼─────┼──┤│002│93年7月20日│23,6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437951││├──┼──────┼───────┼────┼────────┼─────┼──┤│003│93年7月20日│23,6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437952││├──┼──────┼───────┼────┼────────┼─────┼──┤│004│93年7月20日│23,6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437953││├──┼──────┼───────┼────┼────────┼─────┼──┤│005│93年7月20日│23,6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437954││├──┼──────┼───────┼────┼────────┼─────┼──┤│006│93年7月20日│23,6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437955││├──┼──────┼───────┼────┼────────┼─────┼──┤│007│93年7月20日│23,6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437956││├──┼──────┼───────┼────┼────────┼─────┼──┤│008│93年7月20日│23,6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437957││├──┼──────┼───────┼────┼────────┼─────┼──┤│009│93年7月20日│23,6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437958││├──┼──────┼───────┼────┼────────┼─────┼──┤│010│93年7月20日│23,6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437959││├──┼──────┼───────┼────┼────────┼─────┼──┤│011│93年7月20日│23,6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437960││├──┼──────┼───────┼────┼────────┼─────┼──┤│012│93年7月20日│23,6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437961││├──┼──────┼───────┼────┼────────┼─────┼──┤│013│93年7月20日│23,6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437962││├──┼──────┼───────┼────┼────────┼─────┼──┤│014│93年7月20日│23,6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437963││├──┼──────┼───────┼────┼────────┼─────┼──┤│015│93年7月20日│23,6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437964││├──┼──────┼───────┼────┼────────┼─────┼──┤│016│93年7月20日│23,6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437965││├──┼──────┼───────┼────┼────────┼─────┼──┤│017│93年7月20日│23,6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437966││├──┼──────┼───────┼────┼────────┼─────┼──┤│018│93年7月20日│23,6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437967││├──┼──────┼───────┼────┼────────┼─────┼──┤│019│93年7月20日│23,6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437968││├──┼──────┼───────┼────┼────────┼─────┼──┤│020│93年7月20日│23,6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437969││├──┼──────┼───────┼────┼────────┼─────┼──┤│021│93年7月20日│23,6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437970││├──┼──────┼───────┼────┼────────┼─────┼──┤│022│93年7月20日│23,6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437971││├──┼──────┼───────┼────┼────────┼─────┼──┤│023│93年7月20日│23,6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437972││├──┼──────┼───────┼────┼────────┼─────┼──┤│024│93年7月20日│23,6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437973││├──┼──────┼───────┼────┼────────┼─────┼──┤│025│93年7月20日│23,6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437974││├──┼──────┼───────┼────┼────────┼─────┼──┤│026│93年7月20日│23,6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437975││└──┴──────┴───────┴────┴────────┴─────┴──┘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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