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11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再字第1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112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甲○○
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間因土地徵收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97年度再字第11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應徵收裁判費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周玫芳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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