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13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詠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81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