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補字第91號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532,740元【計算式
:21,000×(390.64+63.3)=0000000】,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
台幣95,4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