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19號上訴人即被告 曹晏甄
陳楨易 陳楨岳 陳丹渝 曹慶鈴 林致宇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1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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