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70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文哲 被上訴人即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6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303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查(本院卷第305頁正反面),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楊惠如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