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0號抗告人 盧德熙
盧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
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