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078號聲請人 陳建志 相對人 曹晏甄
陳楨易 陳楨岳 陳丹渝 曹慶鈴 陳靖騰 林致宇 魏信平 邱澤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萬3,948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1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88%,其餘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終因相對人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在案。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85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88%,故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13,948元(計算式:15,850×88÷100=13,948),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