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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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投簡字第13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壹萬零柒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6月28日向原告申請「償勝金
」借款新台幣(下同)15萬元,有關借款期限、繳費方式即
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約定均載明於「償勝金約定書」
及「償勝金應行注意事項」,詎料被告申辦貸款後即未依約
正常繳納帳款,截至96年11月18日止,共積欠152662元未清
償,依注意事項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等之事實,為
被告所不爭執,惟被告另提出書狀稱原告要求最低繳款金額
、違約金及利率過高,以致無法達成和解,被告積欠債務係
因先生經商失敗,但被告須負擔一切家庭基本開銷,並在外
租房子,2名子女年幼無人照顧,需要上安親班及托兒所,
生活困苦拮据,被告多次懇請銀行停止計息,讓被告慢慢還
款,待有餘力自當多償還,但與銀行協議多次,銀行皆不肯
同意,執意要照本金加計利息收取,如此金額使被告就算有
意還款一輩子也還不完等語置辯。惟被告所辯於法皆非有據
,為不可採,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660元,爰確定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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