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用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簡上字第29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被上訴人甲○○
4樓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用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麗秋法官林俊廷法官林美治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書記官莊錫聰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用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簡上字第29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被上訴人甲○○
4樓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用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麗秋法官林俊廷法官林美治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書記官莊錫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