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上訴人楊崇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一0二年度訴字第五六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
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67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2年5月2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楊崇民,且上訴人已於
102年5月7日撰寫上訴狀並於同年月日到達本院,其上記載「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102年度訴字第567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理由另狀補陳」等語,惟其後仍未見其敘述任何上訴理由,有本院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份在卷可證。是上訴人至遲應於上訴期間屆滿之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