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10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行專訴字第1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10號原告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錫華 訴訟代理人 顏錦順 專利師
陳彩琪 專利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蘇克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民國(下同)於90年11月30日以「發光鍵盤」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207804號專利證書。嗣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10月17日以該專利案違反核准時之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等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於101年3月6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查,認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准予更正,本件舉發案依該更正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於101年6月26日以(101)智專三(二)04059字第1012062862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年9月26日經訴字第1010611221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群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群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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