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99號原告儐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淑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鈺達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零玖仟叁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