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65號原告財團法人高雄市廣濟宮法定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 律師被告庚○○被告戊○○被告丁○○被告己○○被告丙○○被告乙○○被告辛○○訴訟代理人甲○○律師原告與被告庚○○、戊○○、丁○、辛○○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848,4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4,280元,扣除原先所繳納新臺幣61,588元,應再補繳新臺幣362,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書記官周志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