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2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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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451號聲明人乙○○即繼承人甲○○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黃美雲 住同上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三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