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4年10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18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陳建和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