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保險簡調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保險簡調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保險簡調字第5號聲請人 吳健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之起訴依法須經調解程序,而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714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蕭宛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