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113號債權人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月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黃國華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究為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黃國華等二人或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一人?②如債務人為等二人,請補正對黃國華請求之依
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及黃國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③債務人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④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
103年6月17日」起算?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