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惠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惠如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惠如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為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外部界限(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後者係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為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踰越。此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有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778、550號等裁定意旨足參。
三、經查:受刑人蔡惠如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06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此參上開卷附裁判書即明,是本院再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即附表所示全部罪刑加計總和之外部界限外,揆諸前開說明,亦應受前揭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年7月(共3罪)│有期徒刑7年9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31日│①102年3月14日│102年3月21日││││②102年3月28日│││││③102年3月14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機關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860號│年度偵字第10581號│年度偵字第1058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155號│102年度訴字第2066號│102年度訴字第2066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8日│102年12月18日│102年12月18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956號│102年度訴字第2066號│102年度訴字第2066號││決├────┼─────────────┼─────────────┼─────────────┤││確定日期│102年12月5日(程序駁回)│103年1月22日│103年1月22日│├─┴────┼─────────────┼─────────────┴─────────────┤│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49│編號2至5之罪刑,前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066號判決應執│││號│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534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1月(共2罪)│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①102年3月22日│102年3月24日││││②102年3月25日(原聲請書│││││誤載為103年3月25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0581號│年度偵字第1058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066號│102年度訴字第2066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18日│102年12月1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066號│102年度訴字第2066號│││決├────┼─────────────┼─────────────┼─────────────┤││確定日期│103年1月22日│103年1月22日││├─┴────┼─────────────┴─────────────┼─────────────┤│備註│編號2至5之罪刑,前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06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5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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