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7年度鑑字第8648號公懲議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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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7年鑑字第8648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六四八號
被付懲戒人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甲○○記過二次。
事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被付懲戒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確定;其判決事實如次:
甲○○係台灣鐵路管理局工務處宜蘭工務段技術工,於本(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下午自宜蘭縣蘇澳新站搭乘台東至板橋自強號一○五六號車次火車,因車廂間之通道無法通行,在上開火車於同日下午五時二十九分許停靠宜蘭縣羅東火車站時,自其所乘坐之第十節車廂下車,擬由第十二節車廂邊門上車,詎該車廂邊門因演習專案實施管制,無法打開, 李員 見火車將要駛離,竟以置於月台上之三角鐵架二個,丟擲在該火車第十一節與第十二節車廂間之鐵軌上,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嗣為警當場查獲。
經核李員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提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函影本到會。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略以:
申辯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違法一事,確實有影響鐵路局名譽。惟此案件係申辯人一時失慮及情緒激動之反射行為,並非意欲使列車因而停止,也無有損壞軌道之故意。申辯人一向奉公守法恪遵本分,平時工作為人處世亦良好,今因一時失慮違法,誠懊悔不已,謹祈從輕發落。
理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鐵路管理局工務處宜蘭工務段技術工(技術士),於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下午自宜蘭縣蘇澳新站搭乘台東至板橋自強號一○五六號車次火車,因車廂間之通道無法通行,在上開火車於同日下午五時二十九分許停靠宜蘭縣羅東火車站時,自其所乘坐之第十節車廂下車,擬由第十二節車廂邊門上車,詎該車廂邊門因演習專案實施管制,無法打開,李員見火車將要駛離,竟以置於月台上之三角鐵架二個,丟擲在該火車第十一節與第十二節車廂間之鐵軌上,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案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論以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置三角鐵架二個於軌道上,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罪,判處被付懲戒人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確定,有該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九號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函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不否認上開事實,其違反刑法事證已臻明確,自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石炎
委員 金經昌 委員 吳天惠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王廷懋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王江深 委員 陳秀美 委員 張木賢 委員 林文豐 委員 周國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賴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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