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7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七九七號
原告甲○○被告臺北縣稅捐稽徵處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財訴第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提起行政訴訟以中央或地方官署(機關)之處分違法為前提,如處分業已撤銷,而猶提起行政訴訟,於法即有不合,本院二十六年判字第六號著有判例。本件原告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經營藍寶石KTV業務,自民國七十九年二月十日開始營業至七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查獲日止,逃漏營業額計新台幣(下同)五、五○○、○○○元,違反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為台北縣警察局板橋分局查獲,移由被告依法裁處營業稅罰鍰一、六五三、○○○元,娛樂稅罰鍰三、八六五、○○○元。原告訴經台灣省政府訴願決定將原處分撤銷,著由被告另為處分。被告重核結果,改處營業稅漏稅罰七二五、○○○元,娛樂稅之漏稅罰三、八五○、○○○元。原告再提起訴願,經台灣省政府訴願決定將原處分關於違反娛樂稅罰鍰部分撤銷,由被告另為處分;其餘訴願駁回。原告又訴經財政部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機關於違反營業稅法科處罰鍰部分均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其餘再訴願駁回。」原告仍不服,乃提起行政訴訟。經查財政部再訴願決定既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違反營業稅法科處罰鍰部分撤銷,而台灣省政府訴願決定亦將原處分關於違反娛樂稅法科處罰鍰部分撤銷,並經財政部再訴願決定予以維持,是則本件對原告科處罰鍰之原處分(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北縣稅法字第一七三九四號復查決定)業已因撤銷而不復存在極明,乃原告竟仍對之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被告就原告所涉違章行為如何重為處分及原告如何對之訴請救濟,均為另一問題,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
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評事 黃鏡清
評事 黃合文 評事 高秀真 評事 藍獻林 評事 黃璽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彰德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