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2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麗雅選任辯護人蘇衍維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選任辯護人「 陳致宇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蘇衍維律師」。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有主文欄所示之誤寫,依據前開說明, 爰依 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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