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38號原告 李東義 被告 周少宗
許振裕 林文峰
莊亞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