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26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柏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鎮安 即鄉滋滷商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1,4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8,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鄧竹君